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(试行) 若干问题的意见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(试行) 若干问题的意见》|总人气: 94| 总推荐: 0| 总收藏: 0| 简介:
1991年11月7日,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正确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),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审判实践经验,现就破产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:一、管辖1.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。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。2.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、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;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、地级市(含本级)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;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,可以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(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)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办理。二、破产申请3.提出破产申请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4.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,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:...开始阅读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(试行) 若干问题的意见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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